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发布日期:2011-10-25作者:jtrlzyb点击量:6475次
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市、州(地区),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有关部门和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
第四条凡有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工种和岗位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也不得随意提高招收条件。
第五条各单位应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女职工创造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
第六条 各单位应确定专门的机构或专人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并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职业特点,做好女职工的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第七条 禁止安排<